武汉市网路预约转租车辆经营服务管理施行条例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根据】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出游需求,促使转租车辆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路预约转租车辆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营运安全和旅客合法权益,依据《网络预约转租车辆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极速动力、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路预约转租车辆(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依法规范管理,着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节网约车数目和运价。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转租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外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变革、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工商、质检、网信、通信、极速动力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施行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平台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分支机构;
(二)具备举办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举办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阅查询相关网路数据信息的条件,网路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有符合规定的网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举措;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该与建行、非交行支付机构订立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合同;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举办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该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车辆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汽车,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汽车在本市登记注册,且汽车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
(三)汽车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汽车废气排放符合我市环保标准;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案装置;
(五)汽车具有车身电子稳定系统,安全气帘不多于4个,轴距不大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轴距不大于,续航里程不高于250公里且功率不大于100kw;
(六)承保营业性爱强险、营业性第二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汽车属于个人所有的,汽车所有人名下应该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该取得《网络预约转租车辆驾驶员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驾驶员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口或则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涉毒记录,无喝酒后驾驶记录,近来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近日5年内无被吊销转租车辆从业资格证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平台申请和许可】申请从事网路预约转租车辆经营的,向市转租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网路预约转租车辆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分、资信证明及其打印件,经办人的身分证明及其打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该递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该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阅查询相关网路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的情况说明,网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举措文本,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则非交行支付机构签署的合同范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转租车辆管理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则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施行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该将延长年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转租车辆管理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领取有效期为6年的《网络预约转租车辆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车辆申请和许可】申请从事网路预约转租车辆经营服务的汽车,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则汽车所有人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汽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打印件;
(三)与网约车平台签署的入网运营意向书(平台自有汽车除外);
(四)汽车彩色相片2张及相片电子文档;
(五)汽车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转租客运”申请表。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初审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转租客运的汽车领取《网络预约转租车辆运输证》。
第十条【驾驶员申请和许可】申请从事网路预约转租车辆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则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身分证、驾驶证及打印件;
(三)近日一寸彩色登记相片3张。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转租车辆管理部门组织考评,对考评合格的驾驶员领取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转租车辆驾驶员证》。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承当承运人责任,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一)保证营运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车祸等承当先行赔偿责任;
(二)构建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勒令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或汽车退出运营,并将退出的驾驶员或汽车的信息报市转租车辆管理部门;
(三)构建服务评价体系和旅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投诉,及时调查处理旅客投诉,对旅客的投诉应该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推行明码标价,须要推行动态加价的,应该制订动态加价规则,向市价钱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五)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巡游转租车辆标示,可以在接入平台的汽车上张贴或涂装网约车标识;
(六)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方法向旅客提供转租车辆收据;
(七)保证网路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营运服务;
(八)平台数据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营运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九)保证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案装置的正常使用;
(十)不得借助网路服务平台发布害处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严禁传播的信息;
(十一)履行和承当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驾驶员责任】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循下述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根据营运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
(三)保持汽车外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案装置等营运设备完好;
(四)随车携带《网络预约转租车辆运输证》、《网络预约转租车辆驾驶员证》;
(五)严格依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营运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依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法收费,不得违法收费;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汽车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
(八)不得将汽车交由别人营运,不得巡游拉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
(九)履行和承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乘客责任】乘客应该遵循下述规定:
(一)遵循网约车营运服务规定,依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合同,依照约定标准及形式支付路费;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背公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携带可燃、易爆、有毒等害处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内抽烟、吐痰、扔杂物和受损车内设施、设备;
(六)酒醉者乘车的,应该有随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严禁性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测
第十四条【行业监管】市转租车辆管理部门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该定期组织举办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按照管理须要依法调阅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部门监管】工商部门应该依法取缔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社部门应该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署劳动协议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价钱部门应该对网约车价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价钱违规行为。
税务机关应该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违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公安、网信、通信部门应该对网路、通信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给以取缔。
第十六条【信息共享】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构建和建立监管平台,实现与发展变革、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工商、质检、网信、通信、区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该包括汽车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信息、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十七条【行业自律】出租车辆行业商会组织应该构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强化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