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路盗窃提供建行帐号收款汇款,湖南武冈一女子判刑一年
明知别人借助信息网路施行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裁定书显示,广州徐闻一名80后女子因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被改判有期判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陆丰市人民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下旬至2021年1月末,袁先生下载了名为“天天利润”的手机app,绑定自己名下的5张农行卡,通过冲值返点的方法进行获利。袁先生在明知别人可能从事信息网路犯罪活动,一直提供自己的建行帐号并帮助她们进行收款、转账。袁先生上述5张交行卡在绑定该APP期间约有10.9万余元进账记录,并从中获利约9000元。在此期间,共有4名受害人被别人施行网路盗窃,根据别人指示将部份货款转入袁先生绑定在“天天利润”APP的建行卡上。
审理法院强调,袁先生明知别人借助其交行卡进行违规犯罪活动,仍将其交行卡绑定到网路平台,为别人非法借助信息网路犯罪缴纳、转出货款提供帮助。其行为实际上是为别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与上游的犯罪行为是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对上游的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再者,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袁先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参与缴纳、转出相关货款,因而,袁先生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依法改判有期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讨违规所得九千元,上缴国库。
近些年来,国家重拳严打非法利益信息网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明年1月,广州中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颁布《关于代办联通网路盗窃等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对这种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规定。
《指引》明确,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信传输等帮助信息网路犯罪行为,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种帮助的上下游产业链,均应追究民事责任。
对联通网路盗窃犯罪数额的认定,《指引》规定要综合全案主、客观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建行帐户或第三方帐户是专门用于接收、流转犯罪所得的,相关资金均记入犯罪数额,用于退赔受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追讨的涉案赃物不足全额退赔受害人的,人民法庭可依法裁定限期在案被告人按一定比列足额退赔。
【记者】杜玮淦
【作者】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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